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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什么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品需求

2024-11-29 来源:框赞情感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四)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五)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六)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七)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八)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九)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立本单位一般固体废物管理规定;按公司及事业部要求,跟踪管理一般固体废物出厂流向,确保运至合同指定地点,跟踪运输、处置单位按环保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一般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利用等记录台账,按时上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1种观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一、危险废物主要分类1、有毒废物。2、放射性废物。3、有机物和有机过氧化物。4、易燃液体。5、易爆性废物。6、易燃固体和遇水自燃性废物。7、压缩性气体和有毒气体。8、易腐蚀性废物。9、杂物。二、危险废物有什么危害?1、如果将危险废物随意排放,或者贮存在空旷的地方,非常容易破坏生态环境,从而污染水质和土壤,破坏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2、如果人体接触、吸入了这些危险废物,会对人体器官造成损害,严重的可能会威胁到人的生命。3、如果危险废物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干净,也会对空气、水质、土壤等造成污染,严重污染环境,影响经济的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2种观点: 危废回收处理方法:1、预处理技术(1)物理处理:物理处理是通过浓缩或相变化改变固体废物的结构,使之成为便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形态,目前固化/稳定化技术是常用的物理技术,包括压实、破碎、分选、增稠、吸附、萃取等方法。用固化基材将废物固定或包覆来减少废物有害成分的浸出毒性,减小废物的迁移性,降低对周围环境的污染。(2)化学处理:化学处理是采用化学方法破坏固体废物中的有害成分,其目的在于改变处理物质的化学性质,降低它的危害性,从而达到无害化,或将其转变为适于进一步处理、处置的形态。这是危险废物最终处置前常用的预处理措施,其处理设备为常规的化工设备。常作为危险废物最终处置前的预处理措施。但反应过程比较复杂,比较难以掌控,另外成本太高,不适合大规模处理。(3)生物处理:生物处理是利用微生物分解固体废物中可降解的有机物,从而达到无害化或综合利用。生物处理方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兼性厌氧处理。与化学处理方法相比,生物处理在经济上比较便宜,对环境的影响较小,应用范围广。但处理过程所需时间长,处理效率不够稳定。2、安全填埋技术安全填埋法是发展中国家使用相对较多的危险废物处理方法,它的实质是将废物铺成有一定厚度的薄层后加以压实,并覆盖土壤的方法。3、焚烧技术焚烧法是危险废物的一种高温处理技术,危险废物在温度为850℃的第一燃烧室焚烧后,产生的烟气进入温度为1200℃的第二燃烧室焚烧以破坏各种有害物质。4、综合利用技术综合利用是对危险废弃物进行综合处理,将其转变为可利用的资源,实现危险废物资源化、减速量化的目的,目前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方法主要有溶剂的再生、油脂的再生、燃料的利用和金属的回收等。如采用无机陶瓷膜技术处理废乳化液;分子蒸馏技术回收废矿物油;重金属废物酸浸、萃取技术,对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得到再生资源等。一、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要求1、危险废物的运输是指从危险废物产生地移至处理或处置地的过程。危险废物的运输需选择合适的容器、确定装载的方式、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确定合理的运输路线以及制定泄漏或临时事故的补救措施。2、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需要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必须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者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熟悉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理措施。3、运输单位和个人在运输危险废物过程中,应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二、企业危险废物违法处理行为:1、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2、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3、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4、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5、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6、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退役的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专门用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第八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企业危险或腐蚀性废物处理需要办理环保手续,依法提交危废转移备案表、危废处理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信息、危废处理经营许可证至当地环保部门或固废管理中心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备案。备案完成后,危废转移按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法律客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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