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安规对工作人员的着装有什么要求?

2024-11-29 来源:框赞情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2、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3、工作服布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衣料制作,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度。4、女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禁止穿裙子、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帽内。5、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二)收集、整理、分析并向相关单位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三)组织区域性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2、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3、工作服布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衣料制作,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度。4、女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禁止穿裙子、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帽内。5、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2、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3、工作服布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衣料制作,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度4、女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禁止穿裙子、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帽内5、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2、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3、工作服布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衣料制作,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度。4、女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禁止穿裙子、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帽内。5、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二)收集、整理、分析并向相关单位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三)组织区域性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2、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3、工作服布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衣料制作,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度。4、女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禁止穿裙子、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帽内。5、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