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人确定原则及争议解决途径。未成年人监护人应为父母,若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则由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担任的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但需经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若对监护人确定存在争议,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当事人不服可向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律分析
犯法,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拓展延伸
婆婆拒绝儿媳带孩子回娘家是否构成家庭权益侵犯?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的了解,婆婆拒绝儿媳带孩子回娘家并不一定构成家庭权益侵犯。在法律上,家庭权益是由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组成的,包括婚姻、子女抚养、财产等方面的权益。婆婆拒绝儿媳带孩子回娘家可能涉及到家庭关系和家庭内部的权力分配,但是否构成侵犯家庭权益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婆婆是否有权阻止儿媳带孩子回娘家。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可以考虑通过沟通、协商或者寻求法律咨询来解决分歧,以维护家庭和谐与权益平衡。
结语
根据《未成年人保》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若父母已故或无监护能力,监护人的确定按照一定顺序进行。首先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是兄姐,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如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当事人不服可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建议通过沟通、协商或法律咨询解决分歧,以维护家庭和谐与权益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