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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框赞情感

一、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仍故意予以生产、

销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任何含有重金属、农药兽药残留等物质的食品,都属于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品,此类食品是严禁被生产的,若是不慎生产出此类的产品,也需要采取合适的方式将食品销毁,而不能将此不合格的产品售卖出去。否则生产食品的厂家、售卖此食品的商家,都有可能会受到刑罚。

二、销售劣药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

(1)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

(2)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

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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