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已经认证抵扣的要退回的,需要由购货方申请开具负数。根据法律规定,已经由购货方认证的,发生退货或开具错误需要开具负数的,由购货方申请开具负数。
法律客观:
《关于红字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一项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